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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杜國源理事長




杜國源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為了節省時間,我就討論題綱提綱挈領地向各位做報告。第一點,有關都市更新現況和窒礙難行的部分,這其實無法一一解釋,不過我覺得這部法令在結構面和執行面確實有滿多可以探討的部分,待會兒有時間再報告。

第二點,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在和專家學者討論這整個政策,我們覺得都市更新這樣的步驟是宜緩不宜急。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應該是先由社區內部發起,再依據它自身的條件求助於外力;而不是由外力介入,快速地創造一些業績,這樣不太好。所以我們建議這次大家要靜下心來,把法律修好、修全,不要操之過急或修得四不像,這是我們建議的方向。

有關防災的部分,目前看起來,大家比較傾向於自主更新和公辦更新,誠如方才王講師所言,我認為最重要的部分還是在於公共利益和都市計畫的連結。目前看起來,公共利益和都市計畫的連結是比較薄弱的。大家都在講公平、公開、公正,可是目前整個程序以及資訊的揭露還是和這個目標有落差,所以這一部分,我們必須去思考要如何規範,以達到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三點,關於釋字第七○九號的部分,大家都很清楚,我就不再陳述。實際上,關鍵就在於資訊能否充分揭露、公開;資訊的送達是否切實;有無透過相互辯論和聽證,讓大家很清楚而完整地表達意見。我認為這一點滿重要的,畢竟這不僅含括了一些合法的權利,也含括了一些非法的違章權利。我經常比喻,這就像大家都有自己的小孩,今天我們要透過一個機制,把孩子全都送到育幼院去教養,你想想看,懷胎8個月生下來的小孩要走這樣的程序時,父母親或原來的擁有者會有什麼樣的感受?所以我覺得這確實是大家要去思考的問題。

第四點,未經政府劃定的地區能否由居民申請都市更新?在討論的過程當中,有些學者提到增進公共利益,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預防公共利益的損失或損害是否也是另一種增進公共利益?所以我覺得,倘若民眾認為他的房子有危險性,我們為什麼不讓他們主動考量他們自身的安全呢?這樣也可以減少未來天然災害發生時,政府要投入很多救濟和其他經費。所以這個部分,我建議還是應該要保持這樣的彈性。

第五點,相關的比例要怎麼修?實際上,最後的目標當然還是100%,所以我覺得在程序上,還不急於一定要修到90%或其他比例,因為無論如何,民主社會大概還是採多數決,假如能有適當的比例,符合比例原則,我覺得應該就可行了。

有關第六點的部分,目前我們都充分了解,在實務上,資訊確實是無法充分揭露,而且因為都更既講究過程,也追求結果,在整個過程中,它的變動性很大,假如沒辦法完成,或是在溝通、整合的過程中,無法給予居民一個明確而單一的答案,原則上,我覺得還是要在有條件的狀況下允許他撤銷同意書。否則當他前面接收到的資訊和後面不一樣,甚至還危害到他自身的利益時,你限制他不能撤銷同意書有一點強人所難。

第七點,有關非區分所有權建物若不同意時,該怎麼兼顧都市發展秩序與個人財產權的保障?我認為不應該把它割開、單獨視之,這是我們看過很多案子之後的想法。我們審過一個景美的案子,它看起來像一根骨頭,前後2塊大肥肉,中間是一根骨頭,藕斷絲連。假如這是一般的建案也就算了,但是你認定它是都更案,還給予獎勵,那我就要回頭問一件事:它對整體都市環境到底有多大的幫助?如果它是非區分所有權建築物,我們更應該好好地溝通和協調,解決它的問題,這樣才能為子孫建構一個優良、可長可久的都市居住環境。我曾經去拜訪過一個地主,他說:「我不是不願意參加都更,可是我的房子是透天厝,你能不能告訴我,我參與都更以後,我自己要出多少錢、能分多少坪?那些人一直提醒我們,不用出錢就可以分到很多坪數,可是我認為土地是我的,我為什麼不能出錢,擁有那些因都更而增加的利益呢?」其實非區分所有權人並不是反對都更,只是他背後有很多的想法和困難,而我們不願意去解決。我們有一個同業就說:「我不是反對都更,但是我認為依據我現在的經濟能力,我不可能再去背負貸款,不可能再去背負豪宅這麼多的管理費,是我不願意,不是我沒有能力。」所以我認為還有很多事情必須再做考慮。

另外,我們的權變是參考日本的制度,大家都反對協議合建不能節稅,也都在談價值,可是大家有沒有弄清楚一件事?價值是會有波動。市場永遠是對的,價值波動也是對的,那為什麼要用一個會波動的變數來決定一個人的權利價值?大家都認為會水漲船高,實際上是不對的。以東區為例,店面1坪的租金是1萬元,樓上的租金不到1,000元,所以透過價值去分配的時候,樓下1坪可以換樓上10坪,請問樓上有多少坪可以換樓下?臺灣在協議合建時長期使用坪數的概念,如果要解決權變這個問題的話,我們認為透過樓層效益比去調節坪數會比較有機會。


礙於時間關係,下面2個議題,有機會我再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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