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諶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本人謹代表估價業者就今天的討論題綱提出幾點意見。第一個就是「都市更新的現況與窒礙之處」,大概就一般民眾來講,他們最想知道的是更新完之後他們到底分到多少?可是在現在的制度設計裡面,一開始這個東西都講不清楚,一定要等到審議完了才能確定到底是分到多少,因此實施者跟民眾之間常常就已經有隔閡,民眾會認為實施者為什麼不跟他們講清楚到底能分多少,那實施者就有藉口了,就是不到審議完他真的不知道能夠分多少,這也造成民眾跟實施者相互之間有一點隔閡跟不信賴。
這裡面最大的幾個關鍵問題,第一個是容積獎勵的額度,目前是透過審議來給容積獎勵額度;第二個是共同負擔的部分,共同負擔的費用也是要透過審議,這就變成在分配上面它是一個浮動的情形,要看審議委員審完之後是什麼結果,最後才能夠確定。
我個人認為目前在容積獎勵給予這部分,其實可以讓它很明確化,只要條件符合就是有、不符合就沒有!有跟沒有的標準非常明確,不需要經過審議,這個我覺得是應該可以做得到的。另外一個就是共同負擔的部分,目前臺北市或新北市大概都有訂了一個提列標準,可是即便是提列標準出來了,它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計算依據,因此在審議的時候,即便實施者是按照提列標準來提列,比如說風險管理費提列12%,這按照標準所訂是可以的,可是到審議的時候,委員還是會要求能不能再降低一點?這一調整的話,因為審議是包括權變、分配等都做完了,之後再來調這個,原來所有的分配基礎都會去動到,我覺得像這樣的部分其實沒有必要,既然能夠訂標準,那就把這個標準訂得非常明確,「有」就是這個標準,不需要在審議的時候再去調個1%、2%,事實上這對大家來講不見得都有好處。
這其中幾個議題我就跳過去了。再來我就第四個題綱「未經政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得否由居民申請都市更新?」提出意見,目前當然是開放民眾可以申請,但是我認為以臺北市過去用公劃方式來執行更新的結果來看,反而公劃的地區沒有實施者願意進去,因為公劃的地方都過於窳陋,單獨一個實施者進去做小範圍的更新,事實上它更新後的結果,那個售價不會很好;在售價不好的狀況之下,地主分回的比例就會很低,因此地主通常也不會接受,而建商也不願意進去。所以政府到公劃完了以後,又有一個所謂時程獎勵的時間遞減問題,就是在劃完以後又沒辦法做,到最後時程獎勵不見了,那反而是不利的。另外就統計數字來看,臺北市光是耐震不符合標準的房屋,我記得上次是講三十幾萬戶,這些幾乎都不是在公劃範圍內,那這些要不要改建?如果就安全的角度來看,是要改建的,政府既然現在避免去做公劃,又不讓民眾自己來申請更新,那勢必就沒辦法走得通,所以像這些地區我覺得還是要開放,當然可以適度就同意比例規定要怎麼去變動,但是我覺得這個還是需要開放的。
至於所謂「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同意比例應如何調整?」的問題,我覺得權利變換本身應該是沒有同意比例的問題,因為權利變換是在協議合建走不通的情形之下,才會去走法定的分配方法,既然是法定的分配方法,怎麼還有同意不同意的問題?既然不同意協議合建,又不同意權利變換,那事實上就沒有第三個分配方法了,沒有道理說「協議合建不同意了,在權利變換時還要再加個同意書」,這就很奇怪!當然我們現在的設計是希望把權利變換跟事業計畫併送,在併送之際,事業計畫的同意比例是視同對權利變換的同意啦,我覺得如果機制是這樣設計,應該是比較合理的。
在「同意書經簽署後,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得否無條件撤銷?」這部分,我覺得如果是現行由官方來主導更新,那當然這些都沒有問題;可是如果由民間的建商或實施者來執行更新的話,那麼實施者在這個計畫核定前,他事實上就要投入好幾千萬元,因此實施者一定要拿到這個同意比例以後,他才能夠去送、才願意去投這個錢。如果在這個之前都可以無條件撤銷,那麼對於實施者已經投入的這些費用,嚴格來講是太沒有保障了,隨時都可以撤的話,那實施者為什麼要花這麼多錢來做這件事情?所以我相信實施者在沒有獲得足夠的同意比例之前,他也不敢輕易去送計畫;如果說送了計畫後同意比例還可以輕易撤銷,那我想將來實施者投入更新的意願就會更低!所以我覺得在制度設計上,這個部分可能要再仔細考量一下。
關於第七點跟第八點這個強制拆除的部分,我覺得目前比較難的是,協議合建當然是走到100%,就沒有所謂拆除的問題,可是權利變換既然不以100%為條件,假如又不配合強制拆除的方式,那只要有一個人反對,事實上等於是整個計畫沒辦法執行,這種情形事實上對於實施者投入的意願來講,相當程度上也會有障礙,如果實施者認為將來只要有一戶反對,那前面所有的努力都會白費掉的話,那乾脆就不要碰這一塊!這個我覺得是要看都市更新本意到底要做什麼,如果為的是整體社會居住環境或居住安全等等這些的考量,那麼事實上還是要配合一個機制,如果我們讓這個強制拆除的機制更為完善,或許是更好的。
關於「權利變換專業估價者之選任方式如何?」的問題,目前是說可以由地主代表或者跟實施者協議,不過這個地主代表我覺得是會有障礙的,事實上通常的狀況是地主裡面可能就有好多派,有人贊成、有人反對,所以到底誰可以來代表地主?這可能就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要由地主用合意的方式來處理,我覺得這樣爭議更大,因為有人贊成、有人反對,到最後還是會有人反對。以到目前的狀況來看,權利變換裡面會有反對意見,尤其是認為估價不公平的這部分,其實都還是少數,就整個更新單元的人數來講都是少數,即便今天由地主來選定估價師,也不代表說將來就不會有人反對,所以我覺得「誰來選」,狀況並不會跟現在有什麼差別。
另外,以很多建商目前的情況來講,事實上他前期就會先投入了,會讓估價師先去估價,大致來概算將來的分配情形會是怎麼樣,然後去說服地主做整合,如果將來的選配方式完全是隨機式的,那事實上前端的整合工作、原來花了很多時間去整合的工作 ,可能一下子就破局掉!
至於協議合建是不是應該減稅?我認為目前的稅捐優惠只對權變適用,造成許多協議合建的人用假權變來包裝協議合建,這樣子其實是徒增審議上面的困擾,延長了審議時間,也增加政府很多的資源浪費,政府要花很多時間來審議,時間至少要延宕1年以上,這樣子我覺得對政府或社會都不是很有利。其實增值稅的減徵,目前來講是減徵40%,以最高稅率來講,也不過是少收十幾個%的稅;但是如果更新很順利的話,其實房屋稅的增加收益可能還遠比減徵的增值稅要大很多,畢竟房屋稅是每年在收的,而增值稅就只有那麼一次,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就獎勵面來講,我們是在獎勵更新,而不是在獎勵權變,不是用手段來做為獎勵,應該是說目的是要更新,所以是就目的來獎勵,我覺得這個應該是不是可以再做一個調整?
以上就是我簡單的發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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