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4年1月8日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杜國源理事長




杜國源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為了節省時間,我就討論題綱提綱挈領地向各位做報告。第一點,有關都市更新現況和窒礙難行的部分,這其實無法一一解釋,不過我覺得這部法令在結構面和執行面確實有滿多可以探討的部分,待會兒有時間再報告。

第二點,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在和專家學者討論這整個政策,我們覺得都市更新這樣的步驟是宜緩不宜急。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應該是先由社區內部發起,再依據它自身的條件求助於外力;而不是由外力介入,快速地創造一些業績,這樣不太好。所以我們建議這次大家要靜下心來,把法律修好、修全,不要操之過急或修得四不像,這是我們建議的方向。

有關防災的部分,目前看起來,大家比較傾向於自主更新和公辦更新,誠如方才王講師所言,我認為最重要的部分還是在於公共利益和都市計畫的連結。目前看起來,公共利益和都市計畫的連結是比較薄弱的。大家都在講公平、公開、公正,可是目前整個程序以及資訊的揭露還是和這個目標有落差,所以這一部分,我們必須去思考要如何規範,以達到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三點,關於釋字第七○九號的部分,大家都很清楚,我就不再陳述。實際上,關鍵就在於資訊能否充分揭露、公開;資訊的送達是否切實;有無透過相互辯論和聽證,讓大家很清楚而完整地表達意見。我認為這一點滿重要的,畢竟這不僅含括了一些合法的權利,也含括了一些非法的違章權利。我經常比喻,這就像大家都有自己的小孩,今天我們要透過一個機制,把孩子全都送到育幼院去教養,你想想看,懷胎8個月生下來的小孩要走這樣的程序時,父母親或原來的擁有者會有什麼樣的感受?所以我覺得這確實是大家要去思考的問題。

第四點,未經政府劃定的地區能否由居民申請都市更新?在討論的過程當中,有些學者提到增進公共利益,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預防公共利益的損失或損害是否也是另一種增進公共利益?所以我覺得,倘若民眾認為他的房子有危險性,我們為什麼不讓他們主動考量他們自身的安全呢?這樣也可以減少未來天然災害發生時,政府要投入很多救濟和其他經費。所以這個部分,我建議還是應該要保持這樣的彈性。

第五點,相關的比例要怎麼修?實際上,最後的目標當然還是100%,所以我覺得在程序上,還不急於一定要修到90%或其他比例,因為無論如何,民主社會大概還是採多數決,假如能有適當的比例,符合比例原則,我覺得應該就可行了。

有關第六點的部分,目前我們都充分了解,在實務上,資訊確實是無法充分揭露,而且因為都更既講究過程,也追求結果,在整個過程中,它的變動性很大,假如沒辦法完成,或是在溝通、整合的過程中,無法給予居民一個明確而單一的答案,原則上,我覺得還是要在有條件的狀況下允許他撤銷同意書。否則當他前面接收到的資訊和後面不一樣,甚至還危害到他自身的利益時,你限制他不能撤銷同意書有一點強人所難。

第七點,有關非區分所有權建物若不同意時,該怎麼兼顧都市發展秩序與個人財產權的保障?我認為不應該把它割開、單獨視之,這是我們看過很多案子之後的想法。我們審過一個景美的案子,它看起來像一根骨頭,前後2塊大肥肉,中間是一根骨頭,藕斷絲連。假如這是一般的建案也就算了,但是你認定它是都更案,還給予獎勵,那我就要回頭問一件事:它對整體都市環境到底有多大的幫助?如果它是非區分所有權建築物,我們更應該好好地溝通和協調,解決它的問題,這樣才能為子孫建構一個優良、可長可久的都市居住環境。我曾經去拜訪過一個地主,他說:「我不是不願意參加都更,可是我的房子是透天厝,你能不能告訴我,我參與都更以後,我自己要出多少錢、能分多少坪?那些人一直提醒我們,不用出錢就可以分到很多坪數,可是我認為土地是我的,我為什麼不能出錢,擁有那些因都更而增加的利益呢?」其實非區分所有權人並不是反對都更,只是他背後有很多的想法和困難,而我們不願意去解決。我們有一個同業就說:「我不是反對都更,但是我認為依據我現在的經濟能力,我不可能再去背負貸款,不可能再去背負豪宅這麼多的管理費,是我不願意,不是我沒有能力。」所以我認為還有很多事情必須再做考慮。

另外,我們的權變是參考日本的制度,大家都反對協議合建不能節稅,也都在談價值,可是大家有沒有弄清楚一件事?價值是會有波動。市場永遠是對的,價值波動也是對的,那為什麼要用一個會波動的變數來決定一個人的權利價值?大家都認為會水漲船高,實際上是不對的。以東區為例,店面1坪的租金是1萬元,樓上的租金不到1,000元,所以透過價值去分配的時候,樓下1坪可以換樓上10坪,請問樓上有多少坪可以換樓下?臺灣在協議合建時長期使用坪數的概念,如果要解決權變這個問題的話,我們認為透過樓層效益比去調節坪數會比較有機會。


礙於時間關係,下面2個議題,有機會我再報告,謝謝。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中國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王章凱講師




王章凱講師:主席、各位委員。接下來,我會用投影片來向各位報告,其實之前我也在立法院談過這件事情,目前都市更新條例(或政策)最大的問題在於都市更新只處理老舊建築改建的部分,這一點剛才詹律師也有提到。這樣不僅談不上都市更新,更遑論都市再生。如果你不在都市這個層級下談這件事情,何來公共利益?其實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文已經很清楚地說明一件事:過去認為「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具有公共利益」實為簡化的概念。這是我們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的認知,如果我們不解決這個問題,之後無論再怎麼修,都會一直碰到違反程序正義和憲法的問題。

其次,我們來談一下我們所模仿的日本都市更新制度。臺北市政府曾經辦過臺日交流工作坊,請來的專家山田尚之在會中表示,在日本,所有的都市更新(無論是公辦或私辦)都必須在都市計畫的規範下進行,沒有自外於都市計畫以外的都市更新。那日本都市更新制度有哪些法源呢?包括都市再開發法、都市再生措置法、集合住宅重建促進法(日本稱為圓滑化法)及區分所有權法等。集合住宅重建促進法談的是老舊建築改建,內容有補助、融資、債務保證和稅制,但是沒有容積獎勵,為什麼?因為都市再開發法和都市再生措置法屬於公法體系,在公法體系下,你才可以清楚地說明如何實踐並規範公共利益。可是老舊住宅改建屬於司法體系,在司法體系下,公權力不能介入,也不能用拘束性計畫的方式來執行。由此可知,我國都市更新的政策需要調整,我們非常缺乏都市更新計畫,我們沒有實質在做的都市更新計畫。雖然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有講到都市更新計畫,但卻是視實際需要加以訂定,我們都很清楚,基本上,不會有人去定。換言之,形式上有,但實質上沒有。所以我們希望能在條例裡面規定必須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而且都市更新計畫的內容應該要包括如何進行社經背景調查、居民更新意願、社會安置計畫、必要性及公益性評估等。這樣我們才能評估它所指導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否具備公共利益、該不該給它那麼多容積獎勵、應該要減少還是要增加,甚至要增加更多也說不定。

我們有20個修正草案,很遺憾的是,只有8個版本提案修改第五條,其中只有4個版本規定需要做都市更新計畫。請問這個影響有多大呢?都市更新裡頭有3個角色:政府、居民和開發者。政府和居民之間是透過都市計畫形成國家高權。都市計畫是一個國家高權,透過國家高權才可以要求居民強制參加都市更新。而居民和民間實施者之間是代理關係,有非常多專家學者在推動代理實施者的概念。至於實施者和政府之間則是獎勵制度,政府提出容積獎勵,讓實施者去找居民合作。為什麼我們會認為民間開發業者應該要取得100%同意?因為在民法的架構下,民間開發者只是一個代理人。強制民眾參與都市更新計畫只能存在於政府和居民之間,透過政府實施也好,居民自行發起也好,只有這樣才具備強迫實施的合理性;只有在這樣的架構下,政府才能對都市更新提出具有拘束性的行政作為。民間開發者是透過誘導的方式來和原住居民合作,所以原住居民與開發者之間屬於委任契約。

但我們目前的做法卻剛好相反,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民間的受害者聯盟或相關團體會認為,在這個條件沒有改善的情況下,第二十五條之一強徵條款和第三十六條強拆條款會造成很大的傷害,必須討論其存廢問題。

接下來,我們要談都市更新如何達到公共利益。很多人引用陳立夫教授的意見:「土地負有社會福祉的任務」。可是大家都忽略掉,他講的是依循都市計畫才具有這樣的義務。因為都市計畫是國家高權,所以它才會有計畫存續信賴與計畫擔保請求,這是國家治理的層次。剛才我們一直在談法律的安定性,必須要在都市計畫的控制之下才會有安定性,因為這是憲法的層次,是立法時必須要向上遵循的憲法層次,而不是技術層次。

關於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的部分,如果各位仔細看,就可以發現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規定,所有更新事業和更新單元都必須在更新地區的範圍內,換言之,第十一條其實是有問題的。此外,第五條和第十四條所談的都市更新計畫是不一樣的,前者談的是在都市更新計畫裡頭劃定更新單元,所以我們要問的是,不在都市更新計畫內的地區怎麼會需要劃定更新單元?所以在條例中,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僅限於都市更新計畫中這件事情並沒有被明確授權,單元的劃定必須要有明確的授權,因為它會影響到人民的權益。依照法令規定,這必須要有明確的授權,可是我們的條例並未授權地方政府去訂定,這是修法時必須要考量的事情,不然日後還是會再碰到違反程序和違反憲法的問題。


在這個體系中,原本是應該要在都市更新計畫中劃定更新單元,可是我們現在走歪了,我們是透過地方自治體系去做這件事情。更何況,如果地方自治體系遵守規定,他就不會去做全面性的調查,換言之,它無法取代都市更新計畫的功能,它只是照表審查而已。如果未來這個問題還是沒有解決,那我們怎麼能說都更條例具有正當的法律程序?如果我們認為都市更新計畫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具有公共利益,要強制不願意參加的人參加,甚至要強拆建物,那就必須在都市更新計畫中把這些遊戲規則講清楚,而不是讓民間實施者透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去劃定。你讓實施者去承擔原住居民對他的抗議,其實是很不公平的事情,因為他沒有辦法扮演政府的角色。剛才我有談過都市更新的3個角色,我要特別強調,目前都市更新條例把政府、民眾和實施者這3個角色錯置了,如果都更條例沒有把這3個角色改回來,即使這次我們先修正釋字第七○九號所提到的這幾條條文,日後還是會發生問題。就如同剛才詹律師所提到的,已經有非常多訴訟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如果不修正這個問題,未來還是會有很多人依據這幾個訴訟來提告,這樣都市更新條例是永遠修不完的,以上,謝謝。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詹順貴律師



詹順貴律師: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詹順貴律師,針對這一次公聽會,我個人有幾點意見。因為我剛好承辦士林王家被強拆的案子,也間接算是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九號的催生者之一,所以我想先談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文,再談都更條例的幾個面向以及修法的建議。

第一點,剛才估價師協會陳理事長有提到,都市更新窒礙難行之處在於,每一個要參與都更的人對於他自己的權利價值並不清楚。除此之外,目前都更還是停留在舊式公寓的翻新,而非大面積的都市更新。既然不具備整體性,自然就無法復甦都市機能、達到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的立法目的。所以我們認為往後還是應該儘可能由政府加強辦理大面積的公辦都更;或是由政府整合好之後,再透過BOTOT委外處理,這也是方式之一。目前民間自辦的都更還是停留在小面積、舊式公寓的翻新,我想除了取得容積獎勵之外,復甦都市機能的效果其實是非常有限的。

第二點,有關防災型都更的問題,我們可以回想一下,從921地震以來,包括331大地震以及去年幾次芮氏規模6以上的大地震,如果是位在車籠埔斷層帶的正上方,任何建築物都無法維存,但距離斷層帶較遠的地區,大家可以再仔細搜尋一下,造成嚴重災情的幾乎都是10層至14層的大樓,相對來講,真正因為地震倒塌而造成嚴重傷亡的公寓其實非常少,所以我們一直把防災型都更鎖定在4層至7層樓的公寓正不正確?其次,民主社會是不是應該要強調多元文化?如果我們要發展一座有文化脈絡的都市,是不是要容許多層次的都市紋理存在?在這樣的情況下,當然要考慮到老舊的房子也有成為歷史建築和古蹟的潛力。如果直接就認定老舊房子有危險、需要都更,那我想總統府應該是要優先被都更的地方。所以我們認為這一點應該要重新檢討,我們贊成有災害的地方要都更,但那應該取決於它的地質條件,而非只是很形式化、很刻板地認為只要是公寓就要進行防災型都更。關於這個部分,我認為應該要重新盤整,以地質條件作為防災型都更的判斷依據。

再回到釋字第七○九號的部分,這個解釋文最重要的當然是聽證的部分,這一點,我想未來鈞院會有共識的,為了符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這是一定要做的。但是從解釋文來看,我們認為這次聲請釋憲並沒有非常地成功,一方面是因為大法官會議主張第二十二條並未違憲,這就會牽涉到第五個、第六個和第八個題綱。以第五個題綱為例,由於大法官會議解釋文認為第二十二條並未違憲,如果我們把同意比例提高,未來文林苑這類強拆的案件仍然會再度發生。可是試問大家,現在還有哪個地方政府真的有勇氣強制拆除?這可能會造成另外一個糾紛,更何況選舉快要到了。所以我們能否跳脫這個框架、重新思考?若參酌最近行政法院的案例,其實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對於第二十二條的說理是不夠清楚的,法律規定都更必須先徵求同意,請問如果無法100%取得同意的時候該怎麼辦?這些人被慣稱為釘子戶,其實我很不贊成這樣的用語。倘若屬於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範圍,亦即政府優先劃定或應迅行辦理都更之地區,即使有不同意戶,由於條文已經預設這類都更案具有高度的公益性,那要不要考慮用徵收的方式來處理?因為徵收之後,你就可以拆除建築物,不用考慮強拆和提高比例的問題。這就是我主張的修法版本。

當然,目前大家對於徵收是有疑慮的,包含大埔事件,大家會認為徵收的審議不夠明確。其實我們可以反向思考,以第四個題綱為例,目前都更條例對於民間自辦案件有沒有很明確的審議標準?其公益性如何判斷?其實最近有幾個都更案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意味著法院已經開始收斂,嚴格檢視都更的正當法律程序和審議有沒有被落實。最近地方上有好幾個案件,我們盼請蕭政次能要求地方政府匯集這些案例,像臺北市政府最近就有好幾個被撤銷的案例。其實不管是都更條例第十條或第二十二條,都應該明確地訂出正當的法律程序,亦即審議的標準、判斷的機制等,這樣才有助於制度的維護。當然,假設有不同意戶,但只要案子具有公益性,政府就可以徵收;而徵收的過程又經過公益性、必要性的審議,那就可以同時解決第五個、第六個和第七個題綱的問題。

關於第四個題綱,民間要在政府劃定應實施都更地區以外的地方自辦都更,當然是可以實行,只是門檻要提高一點;獎勵部分則與政府劃定都更實施地區採取相同的標準就好。此外,由於這屬於民間自辦的案件,是否該採徵收方式,當然就會有考量的餘地。

針對第6個題綱,我也支持如果事前有充分告知,資訊也有公開,那地主在簽署同意書之後就不應該貿然撤銷。不過資訊有無充分公開、有沒有向這些簽署同意書的人充分說明等,應該由都更實施者負舉證責任。最近最高行政法院有2個判決,法院認為當初所有權人可能是因為都更實施者答應給予一定的權利價值、承諾價值或合建條件才會簽署同意書。倘若事後因為都更審議被建議變更或是都更實施者調整設計,使得權利價值變更有所更動,那之前簽署的同意書就是無效的,應該要再重簽。這是最高行政法院在1個月前所做的判例,所以我們也盼請鈞院和內政部能斟酌這些問題。

前面這8個題綱的問題,我都簡單回答過了。關於第9個題綱有關估價師的選任方式,我比較期待估價師全國聯合會去思考一下,估價師本身是否具有公益上的使命?因為現況是只要都更實施者已聘請估價師來估價,不同意的地主想要再請估價師重新核算都更實施者聘請之估價師所計算的權利變換價值是否公平、合理,都沒有估價師願意接案。我們有問過,估價師幾乎都不敢接。因為只有都更實施者才會有比較多案源,所以單一地主想要聘請其他估價師重新估價時,只要估價師知道都更實施者已經介入這個案子,他們通常都不會接。關於這部分,我認為選任的方式可能不重要,估價師本身如何自我要求,讓估價的結果公開透明、禁得起檢驗,才是真正的關鍵,我們盼請全國聯合會陳理事長能把這個部分建構得更好一點。

至於協議合建的稅負是否應該減免?這一點我贊同。由於目前尚未導入徵收的概念,在這種情況之下,協議合建反而能真正避免文林苑這類強拆的事情發生。所以這部分,不僅應該給予稅負減免,甚至應該更積極一點,給予容積獎勵,因為這樣才能提供足夠的誘因,鼓勵都更實施者或建商積極爭取100%同意,以協議合建的方式來做,避免一些爭議。


最後一點,目前都市更新條例對於審議過程的規範並不是非常具體、明確,我們期待未來這部分的標準能和土地徵收條例一樣,把必要性等相關要件訂定清楚,再加上聽證程序,我想它的公信力就會比較高,這也是最高行政法院和中高行的要求,謝謝。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許俊美理事長




許俊美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我代表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發言,我是許俊美理事長。我想各位手上都有一份我們的書面意見,內容基本上大概就順著我們這次討論題綱的順序,不過方式稍微有一點改變,第一個就是我們的綜合意見。今天我們為什麼會有這麼一個公聽會,我想是因為大家面臨了一個問題:都更的違憲問題既然被提出來了,那這個事情我們一定要在短時間內解決。都更的工作是365天每天都在進行,事實上每天都在進行,不能說今天有違憲的情形,現在的都更馬上就緊接著統統要停擺,所以我們希望今天在這裡有一個共同的認知,就是如何在不違憲的條件下讓都更可以進行;至於比較細節的部分,如果能夠在這次一併把它解決就解決,假如不能解決而有需要比較詳盡討論的部分,我想我們就留在後面再來處理,但是基本上希望、建議在426日以前,大家務必要共同把這個工作完成。這是第一點意見。

第二點是關於政策上的問題,也就是討論題綱的第一點,在政策上是不是有應該調整之處?這個部分是在我的報告書裡面的第二點,因為目前幾乎沒有「自力更新」的機制,只能靠我們建商或者比較有專業的朋友共同來處理,它是透過權利變換的機制,用「代工」而不是「合夥」的方式來處理。我們經過幾年來的都更經驗,以及各種表象所呈現出來的很多缺失,我想剛剛幾個單位的代表也有提過,假如基於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共同利益的目的,都更採用權利變換方式,就不必要得到100%的同意,這樣的話會使實施者與少數所有權人產生對立,這個情形事實上幾年來已經都顯示在個案之中,我們建議在政策上應該儘量針對「自力更新」予以鼓勵,讓亟需都更的住戶有第二種選項,也就是檢討目前「權利變換」以「代工」方式而非以「合夥」方式來處理的機制,讓都更走向正常化。

第三點是「都市更新推動有沒有誘因、協議合建是不是可以免稅?」,文林苑的案件不是100%的同意,我們建議在有100%同意的情形下,在程序上要加以簡化。現在為什麼會有「權利變換」的機制?各位想一想,現在一個都更案,就政府所設計的政策而言,事實上它是正面的,但是正面的政策卻因為所有權人的個人思維或是個人某種條件的考量,沒辦法得到100%的同意,甚至是有100%的同意而故意要當成不是100%同意的情形,要用權利變換的方式來處理,而用權利變換方式會增加很多程序上的問題,只要符合權利變換的運作,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節稅,那為什麼要設計這個東西呢?假如今天是100%同意,也希望做一個權利變換,因為這樣才能節稅,那對政府來講,就是希望老百姓窮忙、各方面的業界窮忙,大家窮忙到了最後就是為了節稅,那他們既然要為都更的方向來努力,這些已經感覺到有必要都更的住戶朋友們,他們願意同心協力來改建,政府應該以一視同仁的方式來考量,所以我非常贊同估價師協會所提的一個意見。另外,協議合建的部分假如也可以免稅的話,那未來就不會有權利變換的部分,但是這部分要推行的時候一定要有定型化的契約,這樣可以幫助它更透明化、更公開化,可以讓紛爭減少。

第四點是「未經政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得否由居民申請都更?」關於這一點,本公會建議仍然保持現有第十一條關於自行劃定的機制,目前自行劃定機制的條件比較低,無論如何,這一點是需要檢討的,我們建議還是要維持自行劃定的機制。

第五點,有關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之同意比例應該如何調整?由於這涉及到所有權人權益與都更整體之推動,建議政府應審慎研議。在比例部分,我們是趨向於提高比例,至於要提高多少,有待大家共同討論。比例越高的話,未來糾紛會越少。

第六點,同意書經簽署後,於計畫核定公布實施前得否無條件撤銷?關於這個部分,建議輔導實施者和住戶在簽署之前要有充分溝通、資訊公開、審慎考慮的過程,有這樣的過程才不會影響到更新案的安定性。

第七點,倘若所有權人不同意都更,建議考慮採取「整建維護」或「增加容積移轉」等方式。

第八點,關於估價師的選任方式,建議至少要有1家估價師的估價提早進場,讓案子可以有比較具專業性的建議資料。
第九點,強制拆除機制是否維持?為避免少數不同意戶綁架全案的進行,建議於踐行拆除前之正當法律程序後,公權力的介入仍應予維持。

最後一點,應該加強產官學、甚至老百姓正確的都更觀念,包括「使用者付費」、「容積有價」、「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避免在都更的過程中,造成整棟大樓或社區的對立,這是社會交易非常重要的一環。謝謝大家。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許俊美理事長



吳孟德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非常感佩李部長、蕭次長、各位長官以及主席和各位委員的辛勞和前瞻、宏觀的的視野,研提本條例諸多條文的修正草案跟版本。因為我本人已經退休,所以我只是就我的經驗還有我個人所累積的一些看法,回歸到今天的討論題綱,我選擇其中的第一題、第二題、第四題、第六題跟第十二題來說明我的意見。

題綱一跟題網二分為兩大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所謂的基本政策目標,第二個層次是社會的客觀事實跟調整重點的建議。關於基本政策目標,根據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的第一條,已經增列落實都市計畫、保障居住者的權益,還有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和第四十一條又明示舊違章建築之處理和權益之保障,所以很顯然的基本政策目標是非常的良好。但是,我現在要提出的第二大重點,是所謂的社會客觀事實和調整重點的建議,這可以分為4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前面幾位先生也有提到的都更容積獎勵這個部分,我個人認為這是關都更容積獎勵的前門、大開捷運容積獎勵的後門!因為臺北市推動老舊房屋1坪換1坪的都更目標很困難,但只要冠上「聯開」大名的如美河市、交九京站、太極雙星等,都給予超高容量的容積或者是獎勵,而變成現在社會矚目的案例。我這邊有一個佐證,它是法務部廉政署的辦公大樓,也就是捷運行天宮站的大樓,原先是由我個人接受地主的委託辦理都市更新案,我這個圖片是更新前的一個老舊房子在這邊,另外這個是更新後的大樓,現在是法務部廉政署在辦公,但是我在辦理的過程裡面,後來被「聯合開發」給搶走!為什麼?因為我們都更的容積獎勵跟項目,就跟剛剛各位所講的一樣,那個浮動性不明確,而且我這個不止是圖,我還有合約,這個是很明確的,這個都更聯合的合約在這邊!所以我從這個佐證就很明顯地、很大膽地講,現在我們都更容積獎勵的前門是關住的、後門是開給捷運聯合開發的容積,結果造成現在社會上大家很多的觀感,這是第一個。

第二點,就都更容積獎勵的項目要如何能夠把它更明確化這一點,我個人也是十分認同,因為大家在審議過程中對容積會那麼斤斤計較,基本上的原因是容積已經是半成品,我們的土地只有原料,而容積可以是實現成房子的半成品,所以容積幾乎已經變成是看得到的財產,如果沒有法律條項的明確說明,到審議的階段會很麻煩、大家意見會很多,很多問題都是這樣來的。其次是「有房沒地」的情形,以臺灣話來講就是「有厝嘸地」,老社區裡面有很多這種情形;另外還有「有房少地」的情形,就像大埔的張藥房,這個是「有房少地」的原住戶,結果不如我們現在都更裡面的舊違建戶,因為這部分在我們的現行版裡面可能不很明確。我會提這一點,是因為我去辦理交通部委託高雄市政府拆除的紅毛港遷村案,拖了三十幾年拆不成,我2年之內把它處理完畢,那個總共有四、五千戶,所以我才會把「有厝嘸地」這種事情提出來,因為我們的都市計畫明列區段徵收超過25年沒有開發的,再增列市地重劃選項進行開發,這已經是標準的變更都市計畫了,但是對於在原有公共設施用地上的「有厝嘸地」或「有房少地」的原住戶,本來可以做平均地權條例的安置保障者,現在幾乎都是變成被曲解而不予安置啦!顯然這一塊的人已經比那些舊違章建築戶都還不如!在這種已經有點背離法律適用上「從優從新原則」的前提下,我建議在條例的後面(於此回應題綱第十二點)加2個主決議,來幫助這個事件不要再重演。第三個小項是安全距離的不足,而產生所謂「住宅孤島」、「工業孤島」還有「貨櫃孤島」的現象!在臺北市可能沒有辦法去想像一個住宅區的周邊全部都是重工業區的情形;還有像中油,它一個重工業區的旁邊全部又是住宅區,那貨櫃車全部出來又是整個跟老百姓在搶路,老百姓死在貨櫃車底下的人數有多少,統計結果這個大家都很清楚!這些是由於都市計畫特種工業區內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申請免適用建築法規定許可的老舊設施啦。還有另外一個是所謂的都市計畫港埠用地,完全封閉營利,有一點像所謂的超級國際商業區,而這個超級國際商業區不但免繳地價稅,而且產生超量的貨櫃車、油罐車、拖板車、大卡車,這些鄰避性設施是這樣來的!這些可以說是我們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的最高危險的對象之一,而且已經背離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十三條後段規定的意旨!所以這部分有必要入法來推動防災、改善環境品質及增進公共福祉。

第四點是我要替營建署跟內政部做一點宣傳,就是所謂的「防災型公辦公有建築物都更的政績」,大家可能都沒有想到,從九二一地震以後到今天,我們政府已經做了十幾年,業績非常的好,所以如何把這部分跟「環境永續價值」、「耐震能力不足」配套,來建構我們臺北都會區,形成一個「國際級水岸城市新風貌」,這是一個最大的期望,而這個期望這裡面已經有寫了;也提到了丁守中委員等人、邱文彥委員等人及姚文智委員等人的提案,可以把這些版本加以結合,把這方面的規定納進來去解決。

關於題綱四的部分,我個人是贊成「得」,因為平均地權條例明定「人民『得』有條件自辦市地重劃」,蕭次長一定很清楚這一塊,因為在臺中這部分做得非常有聲有色,而且給全國帶來很好的榜樣;另外,促參法裡面也有「民間『得』自提BOT案」的規定。


對於題綱六的部分,個人也傾向需有「負擔部分成本」的條件。謝謝。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胡偉良委員


胡偉良委員:主席、各位委員。我想今天就根據這個討論題綱逐項來發表我個人的看法。

就第一個題綱而言,我認為當前推動都更的兩大瓶頸,第一個是在於政府審議方面,因為過分計較容積獎勵的給予,以致於行政程序非常的冗長,而且曠日廢時;而在都更戶的整合方面,因為民眾一般對都更的期待都過高,加上想藉由充當釘子戶來爭取更多的分回面積,以致於造成實際上的整合非常困難,而且非常耗時!

第二個題綱是關於防災、環境品質跟公共福祉的部分。我們都知道防災、環境品質或者公共福祉基本上都是相關而且彼此牽連的,像有助於防災、環境品質的,也必然能夠間接促進公共福祉;完全以滿足直接的公共福祉為目的,很容易造成都更的審議程序拉長,使得都更的推動很容易流於華而不實。我建議可以採行像綠建築一般的獎勵方式,剛剛估價師公會也有提到,就是分成不同的等級,根據滿足指標的數目來劃分,對於不同等級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這種方式也可以同樣地用在都更上面,它的容積獎勵也以滿足對都更的貢獻度為考量,也就是說把一些指標予以量化,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這樣會比較有助於推動。

關於第四個題綱,我覺得只要是在居住安全上有疑慮的,或者是有違公共利益的(當然包括景觀),都應該適合去鼓勵進行都市更新,也未必需要以經政府核定應該實施都市更新的地區為前提或者要件。

第六個題綱,同意書經簽署後,在計畫核定之前是不是准予無條件撒簽?剛剛也有幾個專家學者表示意見,我也同意他們的看法,無條件能夠撤簽會使得民眾藉機會來需索,這個對都更推動的安定性會造成很大的阻礙,這樣的話對其他的同意戶及實施者也非常不公平。

第七個題綱是「非屬區分所有建築物若不同意都市更新,如何兼顧都市整體發展秩序與個人財產權保障之替代方案?」,這部分應該可以用整建維護的方法來進行,對於整建維護所花費的費用,應該可以用增加容積的方式來加以補貼。

第八個題綱是「強制拆除機制是否應該維持?如何踐行強制拆除前之正當法律程序?」,關於強制拆除是不是應該由政府或者法院來執行,我覺得這個強制拆除的機制應該要維持,理由也如同剛剛所講的,但是基本上要符合正當程序原則。而強制拆除程序的執行,如果是由地方政府來負責,常常會因為選舉的考量,變成在執行上會有動輒得咎的感覺,因而不太敢輕易去執行,在這種情形之下,由法院來執行會比較直接而且明快一點;不過,相關的執行程序有必要把它縮短以及簡化。

第九點是關於「權利變換專業估價者之選任方式如何?」,我認為比較好的方式可能是由合格的專業估價業者來做,不管是個人或者是機構,把它做成像是一個人才資料庫的機制,然後由公家採取公開抽籤的方式來選任,這樣最不會有爭議;而且如果選出來的估價者在估價上有明顯不公平的情形發生,下次可以建議把這樣的估價機構從人才庫裡面抽離,這樣也會形成一個相當合適的懲戒機制。

第十個題綱是「協議合建是否應予稅負減免?」的問題,其實基本上協議合建達成的難度,要比權利變換來得高,而且這種方式基本上因為是協議合建,都是經過大家同意,所以比較不容易造成紛爭,也可以大幅縮短都更審議的人力跟流程,不給予稅負減免,基本上完全是違反合理性,也是一種反常的措施,所以協議合建當然應該給予稅負減免,這也可以把剛剛講的「假藉權利變換之名實施協議合建」這種虛假的現象剔除。

至於「其他立法之建議」,我們都知道其實目前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已經在推動簡易都更,簡易都更基本上它是另闢蹊徑,是不經由都市更新的程序。其實這樣的一個制度我倒覺得是很值得推廣的,我也覺得應該把它納入都更的本法裡面,做為它的執行內容,讓簡易都更的推動更容易有所遵循,也更符合都更大力推動的宗旨,我相信簡易都更基本上也不是沒條件的,它一定能夠符合剛剛講的所謂防災、環境品質及公共福祉的要求。那麼簡易都更最大的好處是在哪裡?因為都更有一個門檻的限制,也因為門檻的設立往往容易造成釘子戶的形成,其實今天都更最大的障礙在哪裡?是在釘子戶!我剛剛講的是在都更或者整合方面,所以如果能夠把這個釘子戶消除,就會讓都更真正的推動向前邁進非常、非常大的一步,所以我認為只要能夠消除釘子戶,將來都更的推動必然是如雨後春筍、遍地開花!謝謝。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詹竣傑執行秘書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中華民國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陳諶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