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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中國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王章凱講師




王章凱講師:主席、各位委員。接下來,我會用投影片來向各位報告,其實之前我也在立法院談過這件事情,目前都市更新條例(或政策)最大的問題在於都市更新只處理老舊建築改建的部分,這一點剛才詹律師也有提到。這樣不僅談不上都市更新,更遑論都市再生。如果你不在都市這個層級下談這件事情,何來公共利益?其實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文已經很清楚地說明一件事:過去認為「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具有公共利益」實為簡化的概念。這是我們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的認知,如果我們不解決這個問題,之後無論再怎麼修,都會一直碰到違反程序正義和憲法的問題。

其次,我們來談一下我們所模仿的日本都市更新制度。臺北市政府曾經辦過臺日交流工作坊,請來的專家山田尚之在會中表示,在日本,所有的都市更新(無論是公辦或私辦)都必須在都市計畫的規範下進行,沒有自外於都市計畫以外的都市更新。那日本都市更新制度有哪些法源呢?包括都市再開發法、都市再生措置法、集合住宅重建促進法(日本稱為圓滑化法)及區分所有權法等。集合住宅重建促進法談的是老舊建築改建,內容有補助、融資、債務保證和稅制,但是沒有容積獎勵,為什麼?因為都市再開發法和都市再生措置法屬於公法體系,在公法體系下,你才可以清楚地說明如何實踐並規範公共利益。可是老舊住宅改建屬於司法體系,在司法體系下,公權力不能介入,也不能用拘束性計畫的方式來執行。由此可知,我國都市更新的政策需要調整,我們非常缺乏都市更新計畫,我們沒有實質在做的都市更新計畫。雖然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有講到都市更新計畫,但卻是視實際需要加以訂定,我們都很清楚,基本上,不會有人去定。換言之,形式上有,但實質上沒有。所以我們希望能在條例裡面規定必須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而且都市更新計畫的內容應該要包括如何進行社經背景調查、居民更新意願、社會安置計畫、必要性及公益性評估等。這樣我們才能評估它所指導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否具備公共利益、該不該給它那麼多容積獎勵、應該要減少還是要增加,甚至要增加更多也說不定。

我們有20個修正草案,很遺憾的是,只有8個版本提案修改第五條,其中只有4個版本規定需要做都市更新計畫。請問這個影響有多大呢?都市更新裡頭有3個角色:政府、居民和開發者。政府和居民之間是透過都市計畫形成國家高權。都市計畫是一個國家高權,透過國家高權才可以要求居民強制參加都市更新。而居民和民間實施者之間是代理關係,有非常多專家學者在推動代理實施者的概念。至於實施者和政府之間則是獎勵制度,政府提出容積獎勵,讓實施者去找居民合作。為什麼我們會認為民間開發業者應該要取得100%同意?因為在民法的架構下,民間開發者只是一個代理人。強制民眾參與都市更新計畫只能存在於政府和居民之間,透過政府實施也好,居民自行發起也好,只有這樣才具備強迫實施的合理性;只有在這樣的架構下,政府才能對都市更新提出具有拘束性的行政作為。民間開發者是透過誘導的方式來和原住居民合作,所以原住居民與開發者之間屬於委任契約。

但我們目前的做法卻剛好相反,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民間的受害者聯盟或相關團體會認為,在這個條件沒有改善的情況下,第二十五條之一強徵條款和第三十六條強拆條款會造成很大的傷害,必須討論其存廢問題。

接下來,我們要談都市更新如何達到公共利益。很多人引用陳立夫教授的意見:「土地負有社會福祉的任務」。可是大家都忽略掉,他講的是依循都市計畫才具有這樣的義務。因為都市計畫是國家高權,所以它才會有計畫存續信賴與計畫擔保請求,這是國家治理的層次。剛才我們一直在談法律的安定性,必須要在都市計畫的控制之下才會有安定性,因為這是憲法的層次,是立法時必須要向上遵循的憲法層次,而不是技術層次。

關於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的部分,如果各位仔細看,就可以發現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規定,所有更新事業和更新單元都必須在更新地區的範圍內,換言之,第十一條其實是有問題的。此外,第五條和第十四條所談的都市更新計畫是不一樣的,前者談的是在都市更新計畫裡頭劃定更新單元,所以我們要問的是,不在都市更新計畫內的地區怎麼會需要劃定更新單元?所以在條例中,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僅限於都市更新計畫中這件事情並沒有被明確授權,單元的劃定必須要有明確的授權,因為它會影響到人民的權益。依照法令規定,這必須要有明確的授權,可是我們的條例並未授權地方政府去訂定,這是修法時必須要考量的事情,不然日後還是會再碰到違反程序和違反憲法的問題。


在這個體系中,原本是應該要在都市更新計畫中劃定更新單元,可是我們現在走歪了,我們是透過地方自治體系去做這件事情。更何況,如果地方自治體系遵守規定,他就不會去做全面性的調查,換言之,它無法取代都市更新計畫的功能,它只是照表審查而已。如果未來這個問題還是沒有解決,那我們怎麼能說都更條例具有正當的法律程序?如果我們認為都市更新計畫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具有公共利益,要強制不願意參加的人參加,甚至要強拆建物,那就必須在都市更新計畫中把這些遊戲規則講清楚,而不是讓民間實施者透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去劃定。你讓實施者去承擔原住居民對他的抗議,其實是很不公平的事情,因為他沒有辦法扮演政府的角色。剛才我有談過都市更新的3個角色,我要特別強調,目前都市更新條例把政府、民眾和實施者這3個角色錯置了,如果都更條例沒有把這3個角色改回來,即使這次我們先修正釋字第七○九號所提到的這幾條條文,日後還是會發生問題。就如同剛才詹律師所提到的,已經有非常多訴訟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如果不修正這個問題,未來還是會有很多人依據這幾個訴訟來提告,這樣都市更新條例是永遠修不完的,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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