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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詹竣傑執行秘書



詹竣傑執行秘書: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執行秘書詹竣傑,今天謹代表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對於都更條例的修法提出以下的建議。社會住宅推動聯盟長期以來希望推動弱勢居住的公共出租住宅,我們知道臺灣的社會住宅比例相當低,比如韓國可能會希望透過都市更新而能夠有容積獎勵,經由容積獎勵來建造可負擔的住宅,不過我們現在非常希望能夠談的是關於公有土地參與都更的議題。

雖然現在都更條例第十九條跟第二十七條有規定公有土地參與都更的一些事情,不過我們認為公有土地參與都更的確有一些可議之處,因為立法院雖然在民國1001224日三讀通過國有財產法的修正,明定500坪以上的國有土地不得出售,可是在公有土地參與都更上面,卻可以專案的方式標售;另外,以公有土地在臺北市或新北市的案例來看,常常出現以小吃大的案例,或者是公有土地並沒有積極地去爭取應該有的利益,譬如說有一些案例中公有土地可能占比率非常高,就像碧潭的吊橋,公有土地占了60%,可是卻沒有積極地主張公有土地應該有的權利!

同時,我們認為現在的都市更新非常容易造成「高級化」以及「士紳化」,進而造成一些弱勢的驅趕,所以我們認為公有土地必須要照顧弱勢,我們並不反對公有土地去參與都更,可是我們希望公有土地分回之後以不出售為原則,並優先提供公益性空間、社會福利設施以及社會住宅,所以我們具體的建議是在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增列「公有土地依第二十七條參與都市更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都市更新計畫期間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出社會福利設施、社會住宅及其他公益性設施的需求規劃。」而在第二十七條的修正上面,我們希望「公有財產參與都市更新分回之權利,應優先提供公益性空間、社會福利設施以及社會住宅」,而且「公有土地參與都更時,公有財產主管機關應通知都更範圍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社會福利、住宅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其社會福利或其他公益設施之需求。」

我的發言到此結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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