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俊美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我代表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發言,我是許俊美理事長。我想各位手上都有一份我們的書面意見,內容基本上大概就順著我們這次討論題綱的順序,不過方式稍微有一點改變,第一個就是我們的綜合意見。今天我們為什麼會有這麼一個公聽會,我想是因為大家面臨了一個問題:都更的違憲問題既然被提出來了,那這個事情我們一定要在短時間內解決。都更的工作是365天每天都在進行,事實上每天都在進行,不能說今天有違憲的情形,現在的都更馬上就緊接著統統要停擺,所以我們希望今天在這裡有一個共同的認知,就是如何在不違憲的條件下讓都更可以進行;至於比較細節的部分,如果能夠在這次一併把它解決就解決,假如不能解決而有需要比較詳盡討論的部分,我想我們就留在後面再來處理,但是基本上希望、建議在4月26日以前,大家務必要共同把這個工作完成。這是第一點意見。
第二點是關於政策上的問題,也就是討論題綱的第一點,在政策上是不是有應該調整之處?這個部分是在我的報告書裡面的第二點,因為目前幾乎沒有「自力更新」的機制,只能靠我們建商或者比較有專業的朋友共同來處理,它是透過權利變換的機制,用「代工」而不是「合夥」的方式來處理。我們經過幾年來的都更經驗,以及各種表象所呈現出來的很多缺失,我想剛剛幾個單位的代表也有提過,假如基於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共同利益的目的,都更採用權利變換方式,就不必要得到100%的同意,這樣的話會使實施者與少數所有權人產生對立,這個情形事實上幾年來已經都顯示在個案之中,我們建議在政策上應該儘量針對「自力更新」予以鼓勵,讓亟需都更的住戶有第二種選項,也就是檢討目前「權利變換」以「代工」方式而非以「合夥」方式來處理的機制,讓都更走向正常化。
第三點是「都市更新推動有沒有誘因、協議合建是不是可以免稅?」,文林苑的案件不是100%的同意,我們建議在有100%同意的情形下,在程序上要加以簡化。現在為什麼會有「權利變換」的機制?各位想一想,現在一個都更案,就政府所設計的政策而言,事實上它是正面的,但是正面的政策卻因為所有權人的個人思維或是個人某種條件的考量,沒辦法得到100%的同意,甚至是有100%的同意而故意要當成不是100%同意的情形,要用權利變換的方式來處理,而用權利變換方式會增加很多程序上的問題,只要符合權利變換的運作,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節稅,那為什麼要設計這個東西呢?假如今天是100%同意,也希望做一個權利變換,因為這樣才能節稅,那對政府來講,就是希望老百姓窮忙、各方面的業界窮忙,大家窮忙到了最後就是為了節稅,那他們既然要為都更的方向來努力,這些已經感覺到有必要都更的住戶朋友們,他們願意同心協力來改建,政府應該以一視同仁的方式來考量,所以我非常贊同估價師協會所提的一個意見。另外,協議合建的部分假如也可以免稅的話,那未來就不會有權利變換的部分,但是這部分要推行的時候一定要有定型化的契約,這樣可以幫助它更透明化、更公開化,可以讓紛爭減少。
第四點是「未經政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得否由居民申請都更?」關於這一點,本公會建議仍然保持現有第十一條關於自行劃定的機制,目前自行劃定機制的條件比較低,無論如何,這一點是需要檢討的,我們建議還是要維持自行劃定的機制。
第五點,有關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之同意比例應該如何調整?由於這涉及到所有權人權益與都更整體之推動,建議政府應審慎研議。在比例部分,我們是趨向於提高比例,至於要提高多少,有待大家共同討論。比例越高的話,未來糾紛會越少。
第六點,同意書經簽署後,於計畫核定公布實施前得否無條件撤銷?關於這個部分,建議輔導實施者和住戶在簽署之前要有充分溝通、資訊公開、審慎考慮的過程,有這樣的過程才不會影響到更新案的安定性。
第七點,倘若所有權人不同意都更,建議考慮採取「整建維護」或「增加容積移轉」等方式。
第八點,關於估價師的選任方式,建議至少要有1家估價師的估價提早進場,讓案子可以有比較具專業性的建議資料。
第九點,強制拆除機制是否維持?為避免少數不同意戶綁架全案的進行,建議於踐行拆除前之正當法律程序後,公權力的介入仍應予維持。
最後一點,應該加強產官學、甚至老百姓正確的都更觀念,包括「使用者付費」、「容積有價」、「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避免在都更的過程中,造成整棟大樓或社區的對立,這是社會交易非常重要的一環。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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