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孟德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非常感佩李部長、蕭次長、各位長官以及主席和各位委員的辛勞和前瞻、宏觀的的視野,研提本條例諸多條文的修正草案跟版本。因為我本人已經退休,所以我只是就我的經驗還有我個人所累積的一些看法,回歸到今天的討論題綱,我選擇其中的第一題、第二題、第四題、第六題跟第十二題來說明我的意見。
題綱一跟題網二分為兩大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所謂的基本政策目標,第二個層次是社會的客觀事實跟調整重點的建議。關於基本政策目標,根據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的第一條,已經增列落實都市計畫、保障居住者的權益,還有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和第四十一條又明示舊違章建築之處理和權益之保障,所以很顯然的基本政策目標是非常的良好。但是,我現在要提出的第二大重點,是所謂的社會客觀事實和調整重點的建議,這可以分為4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前面幾位先生也有提到的都更容積獎勵這個部分,我個人認為這是關都更容積獎勵的前門、大開捷運容積獎勵的後門!因為臺北市推動老舊房屋1坪換1坪的都更目標很困難,但只要冠上「聯開」大名的如美河市、交九京站、太極雙星等,都給予超高容量的容積或者是獎勵,而變成現在社會矚目的案例。我這邊有一個佐證,它是法務部廉政署的辦公大樓,也就是捷運行天宮站的大樓,原先是由我個人接受地主的委託辦理都市更新案,我這個圖片是更新前的一個老舊房子在這邊,另外這個是更新後的大樓,現在是法務部廉政署在辦公,但是我在辦理的過程裡面,後來被「聯合開發」給搶走!為什麼?因為我們都更的容積獎勵跟項目,就跟剛剛各位所講的一樣,那個浮動性不明確,而且我這個不止是圖,我還有合約,這個是很明確的,這個都更聯合的合約在這邊!所以我從這個佐證就很明顯地、很大膽地講,現在我們都更容積獎勵的前門是關住的、後門是開給捷運聯合開發的容積,結果造成現在社會上大家很多的觀感,這是第一個。
第二點,就都更容積獎勵的項目要如何能夠把它更明確化這一點,我個人也是十分認同,因為大家在審議過程中對容積會那麼斤斤計較,基本上的原因是容積已經是半成品,我們的土地只有原料,而容積可以是實現成房子的半成品,所以容積幾乎已經變成是看得到的財產,如果沒有法律條項的明確說明,到審議的階段會很麻煩、大家意見會很多,很多問題都是這樣來的。其次是「有房沒地」的情形,以臺灣話來講就是「有厝嘸地」,老社區裡面有很多這種情形;另外還有「有房少地」的情形,就像大埔的張藥房,這個是「有房少地」的原住戶,結果不如我們現在都更裡面的舊違建戶,因為這部分在我們的現行版裡面可能不很明確。我會提這一點,是因為我去辦理交通部委託高雄市政府拆除的紅毛港遷村案,拖了三十幾年拆不成,我2年之內把它處理完畢,那個總共有四、五千戶,所以我才會把「有厝嘸地」這種事情提出來,因為我們的都市計畫明列區段徵收超過25年沒有開發的,再增列市地重劃選項進行開發,這已經是標準的變更都市計畫了,但是對於在原有公共設施用地上的「有厝嘸地」或「有房少地」的原住戶,本來可以做平均地權條例的安置保障者,現在幾乎都是變成被曲解而不予安置啦!顯然這一塊的人已經比那些舊違章建築戶都還不如!在這種已經有點背離法律適用上「從優從新原則」的前提下,我建議在條例的後面(於此回應題綱第十二點)加2個主決議,來幫助這個事件不要再重演。第三個小項是安全距離的不足,而產生所謂「住宅孤島」、「工業孤島」還有「貨櫃孤島」的現象!在臺北市可能沒有辦法去想像一個住宅區的周邊全部都是重工業區的情形;還有像中油,它一個重工業區的旁邊全部又是住宅區,那貨櫃車全部出來又是整個跟老百姓在搶路,老百姓死在貨櫃車底下的人數有多少,統計結果這個大家都很清楚!這些是由於都市計畫特種工業區內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申請免適用建築法規定許可的老舊設施啦。還有另外一個是所謂的都市計畫港埠用地,完全封閉營利,有一點像所謂的超級國際商業區,而這個超級國際商業區不但免繳地價稅,而且產生超量的貨櫃車、油罐車、拖板車、大卡車,這些鄰避性設施是這樣來的!這些可以說是我們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的最高危險的對象之一,而且已經背離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十三條後段規定的意旨!所以這部分有必要入法來推動防災、改善環境品質及增進公共福祉。
第四點是我要替營建署跟內政部做一點宣傳,就是所謂的「防災型公辦公有建築物都更的政績」,大家可能都沒有想到,從九二一地震以後到今天,我們政府已經做了十幾年,業績非常的好,所以如何把這部分跟「環境永續價值」、「耐震能力不足」配套,來建構我們臺北都會區,形成一個「國際級水岸城市新風貌」,這是一個最大的期望,而這個期望這裡面已經有寫了;也提到了丁守中委員等人、邱文彥委員等人及姚文智委員等人的提案,可以把這些版本加以結合,把這方面的規定納進來去解決。
關於題綱四的部分,我個人是贊成「得」,因為平均地權條例明定「人民『得』有條件自辦市地重劃」,蕭次長一定很清楚這一塊,因為在臺中這部分做得非常有聲有色,而且給全國帶來很好的榜樣;另外,促參法裡面也有「民間『得』自提BOT案」的規定。
對於題綱六的部分,個人也傾向需有「負擔部分成本」的條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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