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偉良委員:主席、各位委員。我想今天就根據這個討論題綱逐項來發表我個人的看法。
就第一個題綱而言,我認為當前推動都更的兩大瓶頸,第一個是在於政府審議方面,因為過分計較容積獎勵的給予,以致於行政程序非常的冗長,而且曠日廢時;而在都更戶的整合方面,因為民眾一般對都更的期待都過高,加上想藉由充當釘子戶來爭取更多的分回面積,以致於造成實際上的整合非常困難,而且非常耗時!
第二個題綱是關於防災、環境品質跟公共福祉的部分。我們都知道防災、環境品質或者公共福祉基本上都是相關而且彼此牽連的,像有助於防災、環境品質的,也必然能夠間接促進公共福祉;完全以滿足直接的公共福祉為目的,很容易造成都更的審議程序拉長,使得都更的推動很容易流於華而不實。我建議可以採行像綠建築一般的獎勵方式,剛剛估價師公會也有提到,就是分成不同的等級,根據滿足指標的數目來劃分,對於不同等級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這種方式也可以同樣地用在都更上面,它的容積獎勵也以滿足對都更的貢獻度為考量,也就是說把一些指標予以量化,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這樣會比較有助於推動。
關於第四個題綱,我覺得只要是在居住安全上有疑慮的,或者是有違公共利益的(當然包括景觀),都應該適合去鼓勵進行都市更新,也未必需要以經政府核定應該實施都市更新的地區為前提或者要件。
第六個題綱,同意書經簽署後,在計畫核定之前是不是准予無條件撒簽?剛剛也有幾個專家學者表示意見,我也同意他們的看法,無條件能夠撤簽會使得民眾藉機會來需索,這個對都更推動的安定性會造成很大的阻礙,這樣的話對其他的同意戶及實施者也非常不公平。
第七個題綱是「非屬區分所有建築物若不同意都市更新,如何兼顧都市整體發展秩序與個人財產權保障之替代方案?」,這部分應該可以用整建維護的方法來進行,對於整建維護所花費的費用,應該可以用增加容積的方式來加以補貼。
第八個題綱是「強制拆除機制是否應該維持?如何踐行強制拆除前之正當法律程序?」,關於強制拆除是不是應該由政府或者法院來執行,我覺得這個強制拆除的機制應該要維持,理由也如同剛剛所講的,但是基本上要符合正當程序原則。而強制拆除程序的執行,如果是由地方政府來負責,常常會因為選舉的考量,變成在執行上會有動輒得咎的感覺,因而不太敢輕易去執行,在這種情形之下,由法院來執行會比較直接而且明快一點;不過,相關的執行程序有必要把它縮短以及簡化。
第九點是關於「權利變換專業估價者之選任方式如何?」,我認為比較好的方式可能是由合格的專業估價業者來做,不管是個人或者是機構,把它做成像是一個人才資料庫的機制,然後由公家採取公開抽籤的方式來選任,這樣最不會有爭議;而且如果選出來的估價者在估價上有明顯不公平的情形發生,下次可以建議把這樣的估價機構從人才庫裡面抽離,這樣也會形成一個相當合適的懲戒機制。
第十個題綱是「協議合建是否應予稅負減免?」的問題,其實基本上協議合建達成的難度,要比權利變換來得高,而且這種方式基本上因為是協議合建,都是經過大家同意,所以比較不容易造成紛爭,也可以大幅縮短都更審議的人力跟流程,不給予稅負減免,基本上完全是違反合理性,也是一種反常的措施,所以協議合建當然應該給予稅負減免,這也可以把剛剛講的「假藉權利變換之名實施協議合建」這種虛假的現象剔除。
至於「其他立法之建議」,我們都知道其實目前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已經在推動簡易都更,簡易都更基本上它是另闢蹊徑,是不經由都市更新的程序。其實這樣的一個制度我倒覺得是很值得推廣的,我也覺得應該把它納入都更的本法裡面,做為它的執行內容,讓簡易都更的推動更容易有所遵循,也更符合都更大力推動的宗旨,我相信簡易都更基本上也不是沒條件的,它一定能夠符合剛剛講的所謂防災、環境品質及公共福祉的要求。那麼簡易都更最大的好處是在哪裡?因為都更有一個門檻的限制,也因為門檻的設立往往容易造成釘子戶的形成,其實今天都更最大的障礙在哪裡?是在釘子戶!我剛剛講的是在都更或者整合方面,所以如果能夠把這個釘子戶消除,就會讓都更真正的推動向前邁進非常、非常大的一步,所以我認為只要能夠消除釘子戶,將來都更的推動必然是如雨後春筍、遍地開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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